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日期 |
1 | ******有限公司 | 2025年4月16日,你单位医疗美容项目(填充物注射)未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2025.6.24 |
2 | 刘柏屿 | ******有限公司未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填充物注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2025.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