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领域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1 | 对违反国家规 ******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鼎城区 教育局 |
教育 |
基教股、职 成社管办 | ******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 对违反国家规 定,擅自举办民 ******学校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鼎城区 教育局 |
教育 |
职成社管办 |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 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对擅自分立、合 ******学校或改 ******学校名 称、层次、类别 和举办者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鼎城区 教育局 |
教育 |
职成社管办 |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和举办者的。 |
4 |
对变相开展学科 类校外培训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鼎城区 教育局 |
教育 |
职成社管办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 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 5 万元以上 ******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 织开展“一对一 ”“一对多 ”等校外培训的;(三)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 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 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 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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