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8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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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中心注塑、线束扩产项目 | 栖霞市松山产业园嵩山路19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中心注塑、线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12月2日通过我局审批(栖环报告表〔2022〕43号),项目年产新能源汽车电池注塑壳体150万套/a、新能源汽车电池线束150万套/a。现有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企业于2022年12月29日完成一期自主验收,验收产能为新能源汽车电池注塑壳体100万套/a、新能源汽车电池线束150******有限公司现有厂房扩建生产制造中心注塑、线束扩产项目,项目租赁厂房与现有工程位于同一生产车间内,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为9533.94m2,本次租赁该厂房西侧部分(建筑面积为6233.94m2),现有工程租赁该厂房东侧部分(建筑面积为3300m2),项目利用租赁厂房及现有工程厂房进行建设,本项目注塑区利用现有工程注塑区,企业对现有工程注塑区进行了调整(现有工程注塑区面积为620m2,已利用面积约为160m2,企业对注塑区面积调整至700m2);企业将现有工程原料区及原料仓库移至本项目车间西侧,将线束成品仓库布置在现有工程场地东南角,新增注塑机、线束组装线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新能源汽车电池注塑壳体600万套/a、新能源汽车电池线束300万套/a。 | (一)废气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激光打印废气及编织网管热切废气。注塑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限值要求;氨和四氢呋喃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臭气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单位产品VOCS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定期检修废气处理设施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限值要求。 (二)废水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注塑机、烘料机、循环冷却塔、空压机以及空调机组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级约为70~85dB(A)。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产噪设备;对声源采用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有效降低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影响,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材料、注塑工序不合格品、废边角料、废碳带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交由有相关技术能力单位回收;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油桶收集后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