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于2018年2月11日批复你************有限公司使用虚假证明办理环评有关问题的流转函》,公安机关发现你公司办理环评时所附具的土地证明文件系造假。经查实,你公司报送的《废金属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土地与实际不符,属于环评内容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由受理时已列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书(表)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的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研究决定对《关于废金属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评批复〔2018〕30号)予以撤销。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公告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即行作废。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
2025年4月9日